“自身作为”与“公共利益”
问题提出
在前面的论文中,杨琨发现,来自公有制单位的被访者,更多地偏好计划体制的生活环境,非公有制单位的被访者,更多地选择市场体制的生活环境。但是,他同样也发现,有不少来自公有制单位的被访者选择了市场体制的生活环境,同时,一些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受访者选择了生活在计划体制的环境中。选择“市场”和“计划”环境的人数比,在公有制企业是32.1%:57.1%;在非公有制企业是66.7%:20.8%;在行政和事业单位是51.4%:32.4%。
已有研究
怎样解释上述选择分歧呢?显然,受访者职业的所有制性质无法给出全部答案。
大致上,以往对于中国人分配正义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研究集中在主流舆论的讨论中:人们通过“公平”和“效率”来理解分配公正的原则。“标准的新古典福利经济学认为,公平和效率不可同时兼得,必须以两个步骤分别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2004),“既能够快速发展经济,又能够使人民均享发展带来的利益,这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目标……但是能够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国家为数寥寥……正因为如此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2004)。
可以看出,这一视角认为,分配正义本身就包含两个对立的原则,即效率诉求和公平诉求,它们之间具有不可避免的张力。此种观点认为,效率的达致必然对公平产生威胁,公平的分配一定会有碍效率的提高,这时的公正具有较强的平均主义色彩。林毅夫和刘培林的观点虽然更进一步,认为,“公平和效率并不像人们说的那样互相割裂,而是共同受到一个国家(地区)所奉行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2004),但是不变的是,在他们那里,公平还是具有强烈的平均主义色彩。这显然不能解释人们对市场体制生活环境的选择和对多劳多得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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