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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代中国.第十一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42929
  • 作      者:
    陈平原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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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现代中国(第11辑)》为民国时期最早亦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专业哲学期刊,1927年4月30日创刊,由研究系之北京尚志学会“约请了三十几位喜欢研究哲学的朋友,任本刊的特约撰述”,核心为张东荪、瞿菊农、黄子通等。第一卷为双月刊,第二卷起改为季刊。有尚志学会的稳定出资,该刊虽迭经朴社、文化学社、商务印书馆、北平书局等处出版,而一直没有脱期现象。第三卷起并署发行人为“尚志学会法人”或“尚志学会代表人江庸”,第四卷起明确由瞿菊农编辑。至1935年3月第六卷第一期,改由黄子通编辑,发行人则署“哲学评论社”。4月中国哲学会成立,9月该刊二、三合期特发启事声明自六卷起由“黄子通编辑”。10月张东荪、瞿菊农另创《文哲月刊》,隐有分庭之势。一年之后始出第七卷时成为中国哲学会会刊,由冯友兰编辑,开明书店出版。此时学会及刊物核心转为汤用彤、冯友兰、金岳霖等人,并逐期刊发年会论文摘要。抗战后流转西南,第四届年会拖延三年方得在昆明召开。第八卷更到1943年5月由重庆南方印书馆出版,至九卷二期均为双月刊。时排版改为直行,唯金岳霖文“英文及符号较多,用横排”,从刊末起页。1946年10月11日,第十卷第一期在北平出版,由贺麟编辑,开明书店发行。1947年8月11日出满六期后,书店发出启事,云“本店与中国哲学会所订印行契约已期满”,刊物事实结束。至于中国哲学会,按冯友兰的说法,“解放以后,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新哲学会,原来中国哲学会的会员转入了中国新哲学会,原来的中国哲学会无形中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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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中国(第11辑)》收录的文章,除了赵园、夏晓虹、梅家玲、沈国威等大作值得期待外,主体部分是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文学史视野中的‘大众传媒”’学术研讨会(2008年6月13日)的专题论文或发言整理稿。除了收录在此的十三则长短文章外,《现代中国》涉及的话题,集中在大众传媒对于文学生产的“赞助”与“限制”,尤其是其间所呈现的政治权力、文化资本、编辑策略、审美意识、文人集团、读者趣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左翼/右翼、京派/海派、学界/文坛、作家/书局等让人眼花缭乱的纠葛,还有城市与乡村、经典与大众、主流与边缘、记忆与遗忘等之此消彼长;所有这些,都值得学界认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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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日编纂法典为今日第一急务,宜作速精审从事,而尤当注重民法也。职闻立宪之所以异于专制者,日专制国恃人而不恃法,立宪国恃法而不恃人。恃人者,得其人则治,不得其人则乱。凡人不肖者恒多于贤者,故治日少而乱日多。恃法者,法苟善美,则纲制有常。贤者善用法,益可以致国家于安荣;不肖者为法所限制,亦末从自恣以为民蠹。故立宪国亦名法治国,言以法为治也。考各国法律,其编纂为法典者,日宪法,日民法,日商法,日刑法,日民事诉讼法,日刑事诉讼法。其余特别单行之法律,不可以数计。举国上自官吏,下逮民庶,无一人一事不轨范于法之中。民既非法末循,故法愈不可以不备。夫以诸法之性质论之,宪法为组织国家之法,实诸法所从出,其重要自无待言。但兹事体大,非审之又审,不能轻易发表。明诏谓“俟数年后,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宣布”,诚知本之言也。惟宪法未布以前,各种法律不可以不次第制定,否则不能举法治之实,而所谓“预备立宪”者亦将徒托空言。今者商律已布,民、刑诉讼法亦既粗定,是朝廷注重立法之意,既宣示于天下。顾职窃闻诸东西学者之说,谓民法者,诸法中之根本法也。一切重要之权利、义务,大率皆规定之于民法中。民法所具者,他法得适用其规定,而不与之触背;苟无民法,则他法之条文将繁至不可杀,而犹无以善其用。如今者虽颁定商律,然以商法对于民法,则民法其普通法,而商法其特别法也。各国通例,凡普通法所已规定者,则特别法省略之。故商法之法文,其言适用民法第几条者不可胜指。今我国新商律多取材于他国,而未先有民法以提其重要之纲领,故商律虽颁,而窒于用也。又如今者已编定民、刑诉讼法,然以诉讼法对于民法、刑法,则民、刑法其主法,而诉讼法其助法也。助法本以规定主法适用时之次第,东人谓之手续法,主法未立,则末从适用,而适用之次第更何自来?今我国未颁民法,而先颁诉讼法,又无怪乎执法之吏视此诉讼法若疣赘也。职以为,今日中国所最急者,莫如立法事业;而立法事业之最要者,尤莫如民法。民法者,所规定人民与人民相互之权利、义务。民法一立,则举国人民受治于同一法律之下,生命、财产得所保障,民乃得安其生,乐其业,无复愤慨反侧之思,以危及国家,故文明诸国特重之。彼泰西无论矣,但征诸日本。日本自明治元年,大权复归于王室。明治三年,设制度取调局。其局长江藤新平首取法国民法,使箕作麟祥翻译之,采其适于日本者,而芟其不适者,即认为日本暂行之法律。明治五年,江藤氏为司法卿,聘法人布士奇,使为民法草案;未成,而大木乔任氏继之,亦汲汲注意此业。明治十二年,特置民法编纂局,聘法人巴梭拿使起草,至二十三年,乃渐告成公布。其一部即日本旧民法是也。公布之后,又以其取裁纯在外国,或不适于本国之用,乃别置调查局,由本国法家精审去取。又历七、八年,至明治二十九年迄三十一年,分三次公布之,即日本现行民法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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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资料与考释
代拟宪政奏折及其他
梁启超代拟宪政折稿考

论文
流动的教室,虚拟的学堂——晚清蒙学报刊中的文化传译、知识结构  与表述方式
梁启超与日语——以《和文汉读法》为说
现代性与记忆——五四对林纾文学翻译的追忆与遗忘
文化转型期的翻译语体选择——以曾朴的翻译实践为例
越界之恋与现代性的欲望想象——论王韬《淞隐漫录》和《漫游随录》的漫游、言情和追忆

文学视野中的“大众传媒”(上)
文学史视野中的“报刊研究”——近二十年北大中文系有关“大众传媒”的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
三十年代的文学出版与文学地理
文学史、文学教育与传播
学术的组织与纪律
华语电影研究——方法与角度
文学与媒体的对话——有关张爱玲影视改编的研究
《明报》“世纪版”经验谈

文学视野中的“大众传媒”(下)
心声与电影——论瞿秋白早期著作中的生命哲学修辞
印刷的共同体——重读施蛰存的《狮子座流星》及《凶宅》
先锋性的探索——论《新文艺》的“转向”
论《幻洲》中的香港来书——V城1927
学生的园地还是园地的学生——香港《星岛日报·学生园地》初探
副刊的“守门人”——从《华侨日报·文艺》作品看副刊主编的角色

演讲与评论
想象与叙述——由“明清之际”说起
解读“当代中国大学”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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