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伦理
在大自然不再关注的地方,社会的关注不断增长,因为单独的个人的成长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同时,人类无论是作为生物学上的智能人物种,还是作为社会共同体而言,都是地球上理智和文明的传递者。
——吴兴勇:《论死生》
1960年秋,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达特茅斯学院里,一场主题为“现代医学中良知的重要问题”的讨论会正热烈地进行着。出席会议的学者有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著名微生物学家杜博斯(R.Dubos)、牛津大学内科教授皮克林爵士(G.Pickering)、时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齐索姆斯(B.Chisholms)、美国神经外科学奠基人彭菲尔德(W.Penfield)、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遗传学家缪勒(H.J.Muller)等科学家,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科学技术顾问基斯佳科夫斯基(G.Kistiakowsky)也参与其中。后来的实践证实,这些在现代生物医学领域有着重要影响的人物所探讨的主题对一门新兴的人文学科——生命伦理学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引发作用。
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它研究并力求回答现代医学技术发展实践所带来的一些难题,如现代医学越发达,疾病的种类为什么反而越多?社会健康水平越高,就越渴求医学,但是医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医学科学的发展将会使得公共卫生资源进一步稀缺,由此出现公共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问题,那么人类在维护生命健康的领域应当信守什么伦理原则?现代科学技术已使克隆人成为可能,代理母亲成为现实,那么人类应当克隆人吗?应当允许进行生育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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