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伦理与汉代法制
在古代农耕社会,具有血缘亲情的亲属的分工协作是保证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故而稳固血缘家庭也就意味着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在秦朝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汉朝,总结秦亡的教训时,认识到轻视伦理道德对社会稳定所产生的破坏性作用。正如汉初思想家贾谊所言:“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虑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仅焉耳。”汉代统治者转变统治政策,重整社会伦理秩序,宗法伦理格外受到青睐,被纳入律法中,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汉代宗法伦理与法律整合,不仅表现为将孝伦理纳入法制,而且表现为将宗法血缘规则纳入律法,还表现为以经决狱、原心定罪,维护“亲亲”之道。汉代逐渐建立起一种适合社会需要的宗法伦理化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当时建立社会伦理新秩序中起过重大的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学术界对汉代礼法结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之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以往学术界对汉代伦理与法制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孝伦理对汉代立法的影响及其在引经决狱司法实践上,而对伦理与法制整合的复杂关系鲜有系统探讨。这以孝伦理与法制的整合以及宗法伦理关系作用于汉代律法最突出。本书将对此稍作补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