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释义与学理进路
无论作何种研究,首先要进行概念的诠释,澄清概念的内涵以及概念间的关系,否则会造成理解的困难,产生歧义,最终也会使研究结果南辕北辙。因此,在对信用伦理进行两种基本的道德思维理路或伦理学方法的比照与反思之前,有必要给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信用的伦理学意涵。只有将“信用”概念释义与使用重新复归到伦理学视野中来,才能够沿着传统的道德思维路向和方法论,来透视信用伦理的道德哲学基础,探究社会信用伦理缺失的诱因,找寻信用伦理现实建构的根本途径。
在通常意义上,我们至少可以从四个角度来理解“信用”。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是当交割时出现的一种关系,只要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从经济生活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就是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从货币的角度理解“信用”,信用就是货币。对信用的真正含义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但都略显单薄和浅表化,现有的有关信用的伦理学解读更多强调的是一种个体人格固有的品质和美德,一种社会道德品质,而能规定信用作为伦理学范畴所应有的行为规范性,以及在此基础上业已形成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双向互动的社会人伦关系。而“信用”的经济学、法学和金融货币学解读失却了信用内函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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