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约定T辩护
假设某人说,“今天晚上天空出现一百万颗星”,另外一个人回答说,“那是真的”,那么,第一个人所说的话是真的当且仅当另外那个人所说的话是真的,没有能比这一点更清楚明了的了。这种人们所熟悉的结果是由下述两种手段造成的,其中之一是一种对表达式的指称方式(在此,这项工作是由指示词“那”(that)完成的),另外一种手段便是真理概念。第一个手段使我们从谈论世界到谈论语言;第二个手段则又使我们返回来从谈论语言到谈论世界。
我们已获知由具有下述形式的语句来描述这些事实,即“‘今天晚上天空出现一百万颗星’这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今天晚上天空出现一百万颗星”。因为T一语句(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具有上述形式的语句)显然是真的,因此有些哲学家认为真理概念是无足轻重的(至少当把它应用于语句时)。但是,正如拉姆赛(F.P.Ramsey)或许是第一个指出的那样,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仅仅对于某些语境来说T一语句才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谈论真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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