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不断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被认为是较为完备的法律,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刑法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并为了适应它的需要,已经出台了7个修正案,而且正准备出台较大修改的第八个修正案。这已经出台的7个修正案,大大改善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即便是宪法,在1982年修订的宪法,出于同样的原因,也已经作出过4次修改。经过这4次修改,它引领着众多子法去修改和完善,使国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发展和经济大增长的状况。
为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们需要法律这样一个必不可少的上层建筑。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目标。但是,不能否认,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应该意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甚至要经过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才能达到相对完善的、完整的、能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制定法律过程的艰巨性,以及使法律之间能够相互协调的复杂性,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客观上的缺陷,以及人们主观意识上的缺陷。
从法律本身的客观缺陷而言,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人们意识到以往的法律已经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时,才渴求出台新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的行为。当人们来不及等到新的法律出台时,为了社会、经济的及时发展,人们就会不顾已存在的法律、甚至违反这些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来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只要这样的行为是符合人民需要的,未必是不可取的。换句话说,即当法律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力自动“废除”它,哪怕是悄悄地。例如,当国家禁止私有制存在的时候,江苏华西村的农民白天修理地球,晚上就从事地下工厂;当领导来视察的时候,他们就做出一套形式主义的行为来取悦于那些官僚主义。然而,当国家为了使人民能够富裕起来,意识到私有制应该是我们国家所有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允许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之。此时华西村的企业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村民们已经奠定了致富的基础。华西村的领导虽然带领村民违过法,但是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其原因是法律大大滞后于人民的需要,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用今天的眼光看,华西村之所以能够成为天下第一村,违反不利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是他们致富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那种先违宪,违法,后修宪、修法的事例不是绝无仅有,甚至有些违法行为被国家认可后最终成了全国推广的模式,例如小岗村的家庭承包行为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驱,深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以后被推而广之,如此等等。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只是经济基础派生出来的,其作用是尽可能的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它阻碍社会发展的时候,而立法者尚意识不到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而不能及时修改,那么人们为了社会的发展,就不得不先违反法律而使社会得到发展,人民不能以立法者的迟钝作为妨碍社会发展的代价,它必然会被先进的、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所代替。这样的先进行为正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行为,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从这个角度来谈论依法治国,可以认为,法律是万万不能少的,但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对法律的认识不应该是教条式的,所谓的依法治国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种长期的方向,并需要有能人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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