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众新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大众新亚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的汽车维修保养单位,所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应当是专业、规范的。根据大众新亚公司的作业检验表之记载,2001年4月17日,其对涉讼车辆进行了一级维护,其中包括检查汽车前后轮毂轴承等各项工作。又根据我国的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在一级维护完成后应当符合“各滑脂嘴齐全有效、安装正确,润滑点全部润滑,轴销端应有被挤出的油迹;轮毂轴承不松旷”的要求。现时大众新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讼车辆半轴轴承长期缺油是由于祥盛厂方面的原因所造成,因此应当认定大众新亚公司在对涉讼进行一级维护的过程中并未尽到规范、完整的维护保养义务,进而导致涉讼车辆半轴轴承长期缺油并引起本次交通事故。对此,大众新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大众新亚公司认为涉讼车辆已过维护保修的质保期,因此事故与其无关,法院认为:所谓的质保期是针对维护保养单位已尽维护保养义务后所产生的相关质量问题而言的,在本案中,大众新亚公司并未完整履行相关的维护保养义务,因此不能以已过质保期作为其免责事由。
关于金龙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涉讼车辆“采用的是半浮式半轴结构,若轴承缺油、超载或添加非指定的润滑脂,都有可能引起轴承过热、损坏或者扣环失效,最终造成半轴脱出,这是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隐患”。而涉讼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并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显然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原告以金龙公司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未予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以致祥盛厂和大众新亚公司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进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为由,要求金龙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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