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社会立法的发展要求<br> (一)中国社会立法的发展现状<br> 中国社会立法有其特殊的发展进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管理法规,建立起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立法法律制度。改革开放进程启动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市场基础地位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定位逐步廓清,进行大规模社会立法的“市场一政府”体制前提已经形成,我国社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社会立法以现代劳动法为重心,主要展开于以下四个方面:<br> 1.现代劳动法的建立<br> 以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形成了现代劳动契约法的框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制定,2001年修正)等,形成了集体劳动法的框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等,加强了劳动基准特别是劳动保护立法;并于200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断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是,现代劳动法在中国全面建立,这也是30年来中国社会立法最为显著的成就。在此基础上,国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使社会立法的层次向上延伸到社会保障法。<br> 2.社会保障立法的缓慢展廾<br>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社会慈善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整体较为薄弱,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第一,社会保险事业立法。根据险种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的若干决定和意见,并针对保险费的征缴环节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二,社会救助事业立法。主要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等,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逐步建立各项社会求助制度,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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