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第14项职掌内“清查”二字,改为“调查”。第9条第3项之职掌,留待最高人民法院约请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11)关于内务部与各委、部、会、院、署、行在人事上职权的划分。内务部组织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干部司之职掌:一、关于政务院规定应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事项……四、关于办理地方行政人员的调动、调整事项……六、关于各级行政人员的教育训练事项”。根据这一条文,所有地方行政人员,无论其为财经部门的、文教部门的及政法部门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整、调动,都由内务部办理。所有行政人员,无论其为各部门的,或中央与地方的,其教育训练事项,都由内务部来主管;而同时各部门草案,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地方行政人员,亦多有类似职权之规定。《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政务院及所属的机关应设置人事局或处或科办理人事调查、审核、配备、统计及任免手续等事宜”。该办法虽未明白指出各机关所属的地方干部的人事管理权亦归各机关管理,但亦并未限制各机关不能管理。因此,各机关所规定的有关地方干部的调整、分配、教育、训练等人事职掌,在法理上说有其根据。经有关机关会商,一致同意:将内务部干部司职掌的第1项改为“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第1条乙、丙、丁及第2条并所列工作人员之人事处理事项”;第4项改为“关于承办地方行政人员的调动、调整事项”;第6项改为“关于各级行政人员教育训练的规划事项”。
此外,关于内务部干部司职掌与各委、部、会、院、署、行人事职权的划分与联系问题,政务院参事室提出了如下三点处理意见:①关于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先由各主管委审查,签注意见,经政务会议通过后,其任免手续,由内务部办理。②关于地方行政人员的调动、调整,先由各委自行拟具计划,呈请政务院批准后,交内务部颁发命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