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其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在法律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宪法修正案》第24条
《国籍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国籍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龄条件: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各项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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