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因素
近年来,国内因素在限制死刑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学界持续的呼吁。早在“严打”期间,针对死刑罪名的攀升,就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与批评。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征求学者意见,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在会上奋力疾呼,要求大幅度减少死刑,表达了学者的良知。①正如王汉斌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那样:“有些同志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多了,主张减少。这是值得重视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关于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论文和学术专著层出不穷,各类关于死刑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频繁举行,这对于揭开死刑的神秘面纱、开启民智、引导舆论、建言献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冤案、错案的披露。1984年的被冤杀的魏清安一案,对公检法机关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由于当时传达的范围只限于政法系统内部,不为社会大众所知。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扩展,新闻自由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冤案、疑案被公之于众,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死刑的广泛关注。透过滕兴善冤杀案,人们认识到了死刑不可挽回的弊端;通过杜培武、李化伟(化名)、余祥林等冤案,人们认识到了慎杀的价值;通过董伟、聂树斌、邱兴华等疑案,人们更进一步对死刑程序的正义问题产生了极大兴趣。包括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讯逼供的遏制问题、律师协助的问题、核准权问题、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改革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在媒体舆论的强大推动下,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界在前几年对于重案“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基础上,“疑罪从无”得到了更多的落实,从而使死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由此,也带动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和死刑程序的改革。
再次,对死刑威慑力的反思。死刑究竟有没有威慑力,以及有多大的威慑力,这是一个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的命题。在这一问题上,赞成论者和否定论者两派观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难分高下。赞成论者认为,死刑具有远远大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力。否定论者认为,死刑没有高于其他刑罚的特殊威慑力,甚至其威慑力不及终身监禁。
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对绝大多数人来讲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它不仅可以直接消灭犯罪分子的肉体,而且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种震慑。但是,死刑的威慑力不应当被夸大,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历史条件下、对于任何人都是能够产生相同作用的。德国伟大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就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最终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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