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国实践中行政契约的应用远远领先于理论发展。最早出现在农业改革当中并被人们长时期称道的土地承包(农业承包)以及受其影响而出现在工业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承包都是明显的例子。1978年的农村改革,使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得以推行,中国农民以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行政契约被首次引入我国政府管理领域。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到粮食棉花的合同定购,行政契约确实引起了我国农业领域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并为它在其他领域的广泛运用开了个好头。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要求: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充分表明契约形式已为改革的决策者们所重视。随后,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6月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行政契约的适用空间扩大到工业领域。199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开始从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行政划拨方式转变为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张树义先生将这类土地出让合同视为当时最为符合或接近行政合同的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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