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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契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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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08877
  • 作      者:
    阎磊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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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阎磊,河南开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律师,深圳大学客座研究员,曾任深圳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目前从事企业IPO等资本市场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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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契约批判》通过对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行政契约”的含义理解、判断标准、类型划分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同做法的梳理,全面介绍了“行政契约”的历史缘起和发展概况。作者依照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基本原理,层层剥离“行政契约”的理论基础,最后指出“行政契约”是一个伪概念。《行政契约批判》无论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司法实践的操作,均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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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但是,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国实践中行政契约的应用远远领先于理论发展。最早出现在农业改革当中并被人们长时期称道的土地承包(农业承包)以及受其影响而出现在工业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承包都是明显的例子。1978年的农村改革,使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得以推行,中国农民以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行政契约被首次引入我国政府管理领域。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到粮食棉花的合同定购,行政契约确实引起了我国农业领域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并为它在其他领域的广泛运用开了个好头。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要求: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充分表明契约形式已为改革的决策者们所重视。随后,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6月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行政契约的适用空间扩大到工业领域。199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开始从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行政划拨方式转变为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张树义先生将这类土地出让合同视为当时最为符合或接近行政合同的合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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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行政契约引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混乱
第一章 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契约之比较考察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范围与类型
一、行政契约的范围
二、行政契约的类型
第二节 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
一、契约标的理论
二、“三标准”
三、混合标准

第二章 “行政契约”的产生原因与功能分析——兼评判断标准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发展概况
一、行政契约在法国
二、行政契约在德国
三、行政契约在日本
四、行政契约在我国台湾地区
五、行政契约在我国大陆地区
第二节 国家私法主体身份的加强是“行政契约”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节 国家双重身份的不断变换造成了“行政契约”的误区
第四节 契约行政是“行政契约”的功能性需求
第五节 “私经济行政理论”是契约行政的理论基础
第六节 虚弱的判断标准

第三章 “行政契约”的基础理论批判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基础理论
一、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能否达成合意
二、契约自由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是否可以调和
第二节 不平等,无合意
一、契约的涵义
二、契约的本质是合意
三、不平等,无合意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无从调和
一、契约自由的本质
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三、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无从调和

第四章 公法领域无契约——“行政契约”是一个伪概念
第一节 私法自治的功能
第二节 契约、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第三节 公法领域无契约
结束语
附:【“政府合同”建议稿】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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