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德理性的情感浸润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尽管是道德理性主义占了主导地位,情感与理性在道德生活中基本上是处于分离状态,但还是有在道德生活领域把理性和情感结合得很好的思想家,形成了形式独特的道德情感理论,王阳明就是其中一例,这是道德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对抗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仅就王阳明如何实现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结合作一概述,从中总结出对当代道德建设的某种深刻启迪,旨在说明从道德理性走向道德情感的必然和可能。
王阳明实现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契合,是通过道德主体的情感品格、道德行为的情感驱动、道德自律的情感机制三个层面完成的。
首先,道德主体的情感品格。
宋明理学由于在解决圣人之境这一终极关怀何以可能这一切入点上存在性体与心体的分歧,导致了个体意义上的心性对峙,表现出理学的内在紧张。化解这种紧张的立场不同,同时也表现出对道德主体的确定不同,以及由此在不同层次上对道德主体的扩展。程朱以性为体,以性统心,化心为性,而作为超越经验的性,更多地体现为理性至上的品格,使主体成为理性抽象的化身。王阳明与此相反,他以重建心体为己任。心体作为精神本体自然包含了理性,但从本体论层面看,心与身是不可分的,“这就决定了心无法与身、与经验、与情感绝缘”。这样,“心体在总体上便表现为理性与非理性、先天形式与经验内容、普遍向度与个体之维的交融”。陈来先生在谈到王阳明的心学与正统理学的区别时认为,王阳明注重内心体验,强调精神生活优越于知识性活动;强调直觉,而不是分析;强调人的情感本质。在王阳明看来,理不在天而在于心,心体就是道德本体,而“心”是具有知觉、思维、情感、意向等多因素的结合体。这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之理就由虚无缥缈的天国回到了人心中。王阳明同时将“喜、怒、哀、乐、惧、恶、欲”七情作为心体的应有规定,使先验的心体与经验的内容结合起来,使感性存在在理性世界中获得了某种“合法性”。这种把情感作为心的应有之义的主张,无疑体现了心体的丰富多样性,同时也暗含了对道德主体意识多样性的内在规定,预设了完善道德主体的情感之路。既然心体是道德本体,心身又是不可分的,那么,在身心一体上实现了人本身就是道德本体,即人是道德的载体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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