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不是以款项的支付地为标准,也不是以取得者是否居住在中国境内为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的含义还有所区别。它们两者可以是一致的,在它们不一致时,以上述所得来源地为准。例如,一个美国专家在中国某地做一次讲演,随即回国。该专家在美国通过某银行才拿到讲演费。劳务报酬支付地在美国,但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在中国,应就劳务报酬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如,一个日本人在上海有一套公寓,他把它借给旅居上海的日本朋友。房租支付地在日本,但因房屋使用地在上海,应就房屋租赁所得向中国缴税。又如,一个英国作家一本书在中国出版发行获得稿费,他可能从来没有到过中国,但仍应就稿酬所得向中国缴税。
此外,就工资、薪金税目而言,例如90日以下、1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等;所发工资由中国境内雇主还是由境外雇主支付;以及多次逗留、多次往返、入境离境的当天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天数等,是否应就相关收入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具体规定。这里不做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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