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给出的。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有三个主要特征:(1)具体指定特定的基本权利、自由与机会(比如那些来自宪政政权的熟悉的权利);(2)赋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特殊的优先性,尤其是相对那些一般的善与完善主义者的价值要求而言;(3)确定那些确保所有公民用来有效利用他们的基本自由与机会的充分、普适的手段和措施。②这种政治正义观念的具体内容是由一组自由的政治观念家族给定的,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只是一个范例性的概念。罗尔斯的观点在这里表现得更加温和,他不仅认为公共理性的观念并没有固定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政治正义原则上,同时也不认为只有一种鉴别正义原则的模式。但是把公民看成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以及把社会看成是持续的公平合作的系统却是大家的共识。公共理性内容的非固定性,可以使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保持同步与活力。
一个完整的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包括两个部分:(1)关于基本结构的实质性正义原则;(2)应用的探究指南(比如推理原则和证据规则,公民据此决定是否适当地运用了实质性原则以及识别最佳满足这些实质原则的法律和政策)。③与此对应,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也分为两个部分:(1)攻治正义的价值(比如平等的政治和公民自由的价值、机会平等、社会平等与经济互惠的价值、公共善的价值以及所有这些价值的必要条件的价值等);(2)公共理性的价值(比如这样一些政治德性,合情理性、乐意尊重道德的文明职责)。④公共理性的标准和正义原则是一个完整的政治正义观念协议中的相互配套的两部分,并且两者的论证基于同样的基础。罗尔斯的区分为理解公共理性的含义带来一些疑惑。①首先就公共理性本身而言,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探究指南层面上的公共理性,这是一些论证和正当性证明的规则;二是价值层面上的公共理性。但公共理性的价值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理性的价值只是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一部分;广义的公共理性价值的外延与政治价值相同。这是因为一方面所有这些政治价值都是作为公共理性提供给所有公民的;②另一方面因为公共理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政治观念应该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在其范围内利用其自身的资源(原则、标准、理想、指南)对其指定的政治诸价值进行排序以便给所有的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答案。③罗尔斯同时提醒人们,不要把公共理性及其价值与世俗理性及其价值相混淆。后者是相对于完备的宗教学说而言的,因此其价值太过宽泛。这里区别的关键还是在于与政治领域有关与否,“公共理性的政治诸价值区别于其他价值的地方在于,它们在政治制度中得到实现并且同时表现了这种制度的特色。”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