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与“分”在春秋乃至更早时期都已单独使用,到战国时期“名”、“分”才合称为“名分”。《辞源》释“名分”为:“人的地位和身分。《庄子。天下》:‘《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管子.幼官图》:‘定府官,明名分。’也泛指财务的所属关系。《商君书·定分》:‘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一解释透露出,儒法两家在使用名分时的意义是不同的。法家提倡的“定名分”主要是指制定并推行国家的法令制度。他们认为,制定“名分”首先需要对“名分”指涉的对象进行辨别,只有确定事物的从属关系,才能把民众教育好,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儒家讨论的“名分”主要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身份和位置,基本上与现代的“社会角色”的含义相当。①简单地说,法家讲名分,着重从法律约束对象着眼,以确定事物的归属;儒家讲名分,着重从规范社会主体着眼,以确定社会角色的道德义务。由于儒家的影响日渐增大,儒家对名分的使用慢慢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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