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格林的独见,就只是去康德此一点而就没有自己另加的意思么?有的。即康德之悟性的综合作用,在格林看来,殊嫌太死板。世间哪有两个死板的东西可以组成新鲜活泼之知识?知识是何等伟大!试看无日不在增进,无时不在创新,这种增进与创新,若不是组织原理具有创造性,如何能成功?所以格林进一步主张,吾人用以构成知识或自然界之概念之精神原理,乃是具有感情成分的。须知“感情与思想,在那种经验世界也由之而存在之意识中,乃是密切依赖而不分的。不但如是,就是在于形成彼种意识的对象之诸种事实之组织上,此思想与感情亦是密切不相分离。因二者之根本点皆是相互包含而存……决不是此产生彼或彼产生此。”(《道德学序论》,第55页)所以我们居住的经验世界,不仅有理智,还有感情的作用在内。是这样,我们精神原理所用之范畴乃不是呆板的,不是已定的、凡是关于条理的东西,都包含于精神原理内。所以康德费了大力而拘拘于排列成整整有序之十二范畴形式,在格林看来,乃是一愚笨的办法。
格林再有一增加,即吾人内界有条理,若外界无条理以应之,则内界之条理,亦难应用于外界上。如庖丁之解牛,诚然庖丁之技术高超有以致之,然若外界之牛无节骨以与之相应,亦无济于事。试思吾人能用庖丁之手术施及于鸡鸭乎?此殆万不可能。故可见内外都有一条理贯串其问。即知识之精神原理,与自然界(即知识之对象)之条理有其共通之起源,主客不是两相背反的东西。惟其如此,所以知识之内容,任其如何变化,它仍守持着一定的秩序,即任庖丁用任何刀解任何牛,都能施显其技,所差者只怕解者非庖丁或被解者非牛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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