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只是比较了一个封闭国家内政府补贴与专利保护之间的福利差异。现在假定有两个国家,一个是有创新能力的发达国家,另一个是只有模仿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来看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产品由发达国家发明出来后,如果发达国家政府对创新成本给予补贴,则不仅发达国家消费者可以在较低的价格(P)上消费,而且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按此价格进口(不考虑运输成本和其他贸易壁垒)。假定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偏好与发达国家相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进口得到净收益a+b+c显然,这对发达国家创新者没有损害,而使发展中国家,从而使整个世界的福利提高。在这基础上,如果发展中国家有模仿能力,对创新产品进行模仿,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等要素成本低于发达国家,模仿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经质量调整后)有可能低于发达国家。随着价格的下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剩余都提高,整个世界的福利水平甚至比不模仿时还要大。
第二种情况:发达国家给予专利保护而不是创新补贴,使价格上升到P。这时,如果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的保护,则在严格的保护下,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要生产该产品就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但是无论发展中国家生产者是否支付专利费进行生产,发展中国家都是受到净损失的,因为消费者的剩余大幅度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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