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大学法治的基础
第二节 作为学术自由制度性保障的大学自治
一、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一)制度性保障的涵义
德国传统宪法学以“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理论界定大学自治。制度性保障源于德国宪法学者CarlSchmitt,指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某些具有一定范畴、任务及目的的制度为国家宪法所承认,系属宪法层次的保障,非立法者以法律得加以废除。除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纯粹的直接的保障之外,宪法还对一些在历史上所形成的传统的制度即特定的“客观的制度”加以保障,如私法领域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婚姻制度以及公法领域中的地方自治制度、节假日休假制度以及大学自治制度;然而,宪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国家可根据立法对这些制度的周边部分进行界定和变更,但不可侵害其核心部分;制度当然有别于自由权利本身,但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与强化则具有补充的功能,为此制度性保障的结果可形成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补充性的保障”。
(二)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是宪法对于历史上所形成的大学自治制度的肯定。与历史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自治不同,在现代,大学自治作为宪法上学术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获得了合法性,具有了与中世纪大学自治不同的涵义。大学自治意味着大学的“权力中心正从大学内部转向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到公共领域,从大学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地位转到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地位”,在对大学自治的本质内容——学术自由——进行制约的前提下,并不妨碍国家权力在合宪的范围之内对大学自治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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