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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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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0046
  • 作      者:
    王敬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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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以教育、民主、法治的关系研究为出发点,对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详细阐述了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等等。《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是200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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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敬波,女,辽宁本溪人,199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10月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获第三阶段大学文凭;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参编多部著作和教材,在《法律科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主持和参加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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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近年以来,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法学研究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引起人们的思考。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至关重要。
    《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关、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
    其次,本章探讨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本质联系。学术自由原则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所要求的,我国已经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如何将学术自由的原则具体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确立大学自治的制度。实现大学自治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改变高等学校依附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框定在法治的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章“ 公立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在现行制度下,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两大体制性障碍,第一,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障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校关系问题,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政校关系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政府和学校之间职权、职责的界定问题。政校关系理不顺,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形成权力缺位;不该管的,自然也管不好,形成权力错位。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就会导致高等教育改革的梗阻,影响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是高等学校内部组织体制的障碍。现有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高等学校习惯于依赖政府,成为政府的一个层级。这两个问题相辅相成,因此要解决中国高等教育的诸多弊端,首先需要从这两个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研究高等学校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即抽象的“立法权”和具体的“执行权”,对于抽象的“立法权 ”的讨论体现在第四章“高校规章制定权及其法律规制”。本章在论证我国现行学校规章体系存在的漏洞及成因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加强对于学校规章制定权的规制。第五章“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学校执行权的约束”,研究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具体行为,探讨学校运行中的具体权力,选取招生录取权、学业评价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作为研究的标本,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学校执行权的规范作用。
    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六章研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对于身份保障及适用法律都有重大影响。
    如果教师只是一般的劳动者,则其和普通的受雇者一样通过劳动法保障权益;如果将公立高校教师的地位等同于公务员,则适用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制。本章对于国外教师法律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明确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聘任制下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改革建议。第七章研究“公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的高等教育观念下,学生被作为接受教育的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管理者,本章以受教育权为出发点明确学生既是受教育权主体,也是学校的成员的身份,提出应当改变教育观念,恢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
    第五部分包括第八章和第九章。主要从学生发挥主动性的角度提出两种规范学校公共权力的路径:一种是健全在学生参与下的学校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另一种是完善学校侵犯学生权益行为的“纠错机制”。第八章是“高校学生参与权”,通过对_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学生对于学校事务的有限参与机制,首先将学生处分作为突破口,建立学生参与下的学生惩戒制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学生参与校务的深度和广度,实现学校师生共治的模式。第九章“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研究”,讨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对于现存的校内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整合,提出建立校内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相衔接的体制,以期为学生提供无漏洞的、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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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法律界定
    一、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的一般属性:社会公益性和个
    人权利性的结合
    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university),始于12世纪的欧洲,当时的波伦那、萨莱诺、巴黎三所大学被称为“大学之母”,开创了平民高等教育的先河。19世纪中叶以降,在工业革命的强大冲击下,出现了以德国洪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为典型的现代意义的高等学校。及至20世纪,各国的高等教育逐渐进入完善阶段,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逐渐转变为大众教育,美、法、德、日等国家相继形成了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许多国家以宪法规定受教育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以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国家为高等教育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高等教育、注重以法律手段保障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主要因为高等教育并非仅仅关涉个人权利、属于个人事务;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加以分析,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高等教育既是公民提高个人智识与能力,促进自我发展的途径,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国家富强的前提。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正是因为高等教育具有双重属性,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实施和扩展高等教育的范围,世界许多国家以法律规定国家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例如法国人在十九世纪初就开始把高等教育提升为国家政治问题,拿破仑曾说:“就政治问题之各方面而论,教育殆均为其最重要之基础;因除非人民受有良好教育,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种重要原则,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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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提要
第一章 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第二章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演进
第二节 境外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第三章 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
第一节 我国现行公立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第二节 境外公立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第三节 重构我国公立高校治理模式的路径分析

第四章 高校规章 制定权及其规制
第一节 高校规章 制定权
第二节 我国高等学校规章 制定权的失范与规制

第五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学校执行权的约束
第一节 招生录取权
第二节 学业评价权
第三节 学籍管理与处分权
第四节 颁发学业证书权

第六章 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立高校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七章 公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受教育权与高等教育权
第二节 我国高校学生法律地位的重构

第八章 公立高校学生的参与权
第一节 高校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世界范围内高校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实践
第三节 我国高校学生参与权的深化

第九章 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
第二节 学生权利救济的非诉讼保障机制
第三节 学生权利救济的诉讼保障机制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德国《大学基准法》的条款目录
法国教育法典节录(法律篇)
我国台湾地区大学法及相关规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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