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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宪法的形而下之学:生活中的宪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7058231
  • 作      者:
    江国华著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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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宪法是法治的基础性要件,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育水平。倘若将法治国家比之如一只木桶,宪法就是构成这只木桶的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只木桶能够盛多少水,是由这块最短的木板所决定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国家的理想和目标,就必须在宪法这项基础性工程上花费足够的心力,正如同要想让木桶盛的水更多,就必须在最短的那块木板下更多的功夫一样。
    这是一套面向普通公民的通俗法学读物。它融知识性、趣味性和简明性于一体,用公民平常的话语,谈公民关注的问题,讲公民生活中的法律。
    在这套丛书中,您看到的案例或者事例,都源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都足以使您感同身受,并引起共鸣。通过对这些案例或事例深入浅出的剖析,我们力求让读者了解隐藏在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知识,进而总结出我们生活中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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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4 大学生怀孕该当何罪
    ——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之解读
    改革开放之后,大学生恋爱逐渐自由了,但这种自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仅仅是一种存在于精神领域的自由,对于恋爱之后的包括性、同居甚至结婚的自由仍为大学规范所不容。甚至到了21世纪,我们的大学内部规则中仍存有对恋爱之后的自由实行惩罚的规定,正是这些规定,断送了一些大学生的美好前程。由此,大学生的权益保障和大学自治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再度引人注目,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成为了一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
    (一)话题缘起
    据《工人日报》报道,2002年10月,西南某高校学生李某因腹痛到校医院检查,校医院医生怀疑其为宫外孕,李某承认与同在一所高校相恋一年多的男友曾经同居。鉴于学校医院的治疗条件,李某转院继续治疗。事后,学校要求两人写出深刻检查,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至10月30日,该校认为二人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李某及其男友勒令退学的处分。
    (二)恋爱自由与性权利
    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如果说恋爱是一种自由,那么性与怀孕则是一种权利。“性权利”作为一种普世性人权系西方社会20世纪中叶发生的“性革命”的产物。此前虽不乏某些具体的涉性权利,但“性权利”作为一种统称,却极其罕见。那么,究竟什么是性权利?1999年的世界《性权宣言》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解读:“性”是“每个人人格的组成部分”,每一个人都是一种“性”的存在,性权利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是一种以性自由为核心的基本的普世性人权。它包括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性私权,即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的权利;性公平权等。
    根据性自由主义的观点,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它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
    但凡一个承认恋爱自由的时代,也一定是一个保障性权利的时代;同理,一个保障性权利的社会,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尊重怀孕妇女的社会——怀孕是一件神圣而且令人喜悦的事,因为它意味着生命从此有了传承。在这样的社会中,妇女有选择怀孕或者不怀孕的权利,那些因为一次意外的性行为而怀孕的妇女应该享有被社会包容和免予受歧视的权利——对于已婚的怀孕妇女,社会应当给予充分的照顾;对于未婚先孕的妇女,社会应当给予宽容,至少不应当予以排斥。这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发育程度的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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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宪法与公民私人生活
1.1  生命的价格何以算计——何源案的审思
1.2  精神与肉体共存——由处女卖淫案引发的思考
1.3  公民住宅的进与不进——夫妻黄碟案与超级玛丽案之比较
1.4  大学生怀孕该当何罪——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之解读
1.5  做女人的权利——从小馨变性案说开去
1.6  “香火权”与堕胎权的冲突——从陈某诉黄某“香火案”的解析
1.7  烧个“二奶”祭先灵何妨——可否为扫墓祭祀立个规矩
1.8  喝酒的自由——汉川“喝酒令”之合法性检视
1.9  过年的权利——“禁鞭令”的尴尬
1.10  穿衣服的自由——以政府“着装门规”为引子

2  宪法与公民社会生活
2.1  儿童失学该审判谁——审视“公审失学儿童家长案”
2.2  教育为什么要平等——李洋案的反思
2.3  万千广厦,民居何在——从房价谈起
2.4  民以食为天——谁对消费安全负责
2.5  公共安全,政府有责——从“非典”罢官风波引申去
2.6  活着,是为了工作——矿难中的生命哲学
2.7  清洁生活,问责政府——松花江污染案的启示
2.8  看电视的不自由——反省卫星电视管制法案
2.9  冤案或可避免——佘祥林案另解
2.10  致命程序——孙志刚案两周年祭

3  宪法与公民政治生活
3.1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马德案的警示
3.2  商而优则仕——商人“红”顶之后
3.3  不招农民干公务——公务员考试政策的合法性质疑
3.4  草根民主的命运——山东李修文案的联想
3.5  舆论不再是空气振动——光大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
3.6  盯紧钱袋子——从财政预算听证说起
3.7  刚性监督何以可能——以佛山环保质询案为线索
3.8  人大否决政府报告的隐喻——以郑州市政府报告被人大否决事件为例
3.9  为卖淫立个法如何——“卖淫法案”为何不能成为法律
3.10  对“改革”的再改革——市管县体制兴衰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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