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初,法治就成为中国社会(起码是知识界)的共识,在经过整整半个世纪的抵制以后,法治在中国重新取得了正当性,国家幸甚,国人幸甚。法治者何?以权利之法规制权力之谓也。说到以法治权,则当务之急莫过于以法治行政权,因为中国的行政权不仅在中国的权力体系中是最为强大的,而且大概也是世界上最为强大的:它事实上享有大量学理意义上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它拥有干涉司法的“事实权力”,它的“规范性”行为明确不受司法审查,代议制机关对它的监督常常是鞭长莫及甚至是“鞭不欲及”。虽然法治行政已成当今学界共识,但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行政法解释的法治化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行政法解释论著的内容大同小异,大多在相关著作中顺便带过;中国期刊网上以“行政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解释”为题的文章只有区区三篇,这与当前我国天文数字的法学论文的总量是明显木成比例的;而相同论题的专著则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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