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责任关系
一、行政责任的基本内容
行政体系是相对于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而言的,它是指行政系统围绕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形成的各种制度和关系的总和。一国的行政体系由其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系的形成以及内部结构,总以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出发点,以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基本目标。因此,效率与公正构成了行政体系存在的最基本的价值。由于行政体系所行使的是一个社会的公共权力,所以公众会要求在行政体系的存在及运行中必须也设置相应的行政责任体系。在行政体系中,行政责任体系可以分为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一个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实际上是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有机统一。从行政体系的角度看,行政责任的结构又是行政组织体系的责任制度和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他的负责任的行为的综合统一。行政人员的责任是他在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中的责任,属于职业责任,它表现为对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业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职责与行政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职责与义务相比,义务更为根本,职责是确保义务得以实现的手段。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在行政体系中,行政责任将越来越少地取决于行政职责关系,而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根本性的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职业责任将越来越从属于行政人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行政职责会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行政义务,表现为行政人员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公众、个人与国家和政府以及行政人员之间关系时所应履行的行政义务。
在我国,党的机构以及政府自身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有着一系列的规定,综合这些规定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古人讲,“吏为民师”,行政人员既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国家公民,他们应当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律秩序。同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从事管理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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