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纳哥国家机关遵照1962年12月17日制定的宪法组成,它的独立及主权的合法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认可。宪法规定摩纳哥公国为世袭君主立宪制,即非君主专制制,亲王是国家元首,王位继承人必须是直系婚生后裔,根据他们的亲等和年龄排列,在同一亲等中男性优先继承。亲王有权签署赦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
国务大臣在政府委员会(由亲王任命的3个成员构成)的协助下主持政府行政工作,但最高统治者仍是亲王。政府委员会成员分工如下:
内政国务委员主管公共安全、国家教育、公共卫生、宗教事务。财政经济国务委员主管预算与财政、税务、国家专营权、国有财产、工商业、统计和经济研究。公共工程和社会事务国务委员主管公共工程、城市规划和建筑、电话通讯、海洋事务、劳工和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工作的咨询部门为国家咨询委员会和经济咨询委员会。
国民议会由经过直接普选产生的18个议员组成,任期5年。亲王和国民议会共同享有立法权及国家预算权,但制定和修改宪法须经国民议会2/3多数表决通过。年满21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国民议会对法案及国家预算进行表决,表决时会场对公众开放。国民议会无权推翻政府。
在摩纳哥公国不设司法部,亲王享有司法权,他又授权法院和法庭全权行使司法权力。法院和法庭以他的名义执法,并具有彻底的独立性。司法机构的最低一级,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或轻型刑事错误的处理,只有一个审判官:治安法官(处理民事纠纷),或违警罪法官(处理刑事错误)。然后是一审法院(有关民事或商业问题),或轻罪法院(处理刑事犯罪轻罪)。司法机构还包括上诉法院、再审法院、最高法院和重罪法院。最高法院院长由亲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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