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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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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5324
  • 作      者:
    彭东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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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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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杀人时有故意的心态。如果系因过失而致他人重伤、死亡,则不能进行转化,此乃想象竞合问题,应按聚众斗殴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其次,这里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象应包括无辜人员在内。在这个问题上,否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聚众斗殴中将参与斗殴的人员造成重伤、死亡的,才适用聚众斗殴转化的规定,而将不相干的旁观者、过路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直接适用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规定。①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聚众斗殴行为人伤及无辜者的情况属于构成要件内的打击对象错误,而对象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因此应依然按照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办理。
  笔者认为,确定转化责任人时最根本的还是应坚持共同犯罪理论,以直接行为人(即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实行人)为基点展开分析。如果直接实行人确定,就要看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首要分子是否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如果有,则属于共同犯罪,如果确实无法认清行为入主观上的心态,则只能依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轻处理。
  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对部分行为人持械的,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对该情节负责,司法实务中比较混乱。笔者认为,首先需明确的前提是情节加重的转化是建立在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的,即转化是仅针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言的,对于一般参加者即便持械,也不构成本罪,更谈不上情节加重的问题。具体到未持械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他人的持械行为是否应负责的问题,实践中多从行为人对持械的事实是否明知的角度加以判断。笔者认为,不能仅仅考虑是否明知这个认识因素,还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意欲这个意志因素。对于他人持械行为明知且意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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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适用]
“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
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研究
[司法实务]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几点意见
[司法前沿]
中国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十年观察
——以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样本
[证据运用]
传闻证据规则下的侦查笔录可采性研究
疑罪不诉案件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
对易翻供“一对一”贩毒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法律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剖析]
行为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
财物的行为认定
——析金某敲诈勒索案
重大自然灾害下违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之定性研究
——析刘某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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