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时有故意的心态。如果系因过失而致他人重伤、死亡,则不能进行转化,此乃想象竞合问题,应按聚众斗殴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其次,这里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象应包括无辜人员在内。在这个问题上,否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聚众斗殴中将参与斗殴的人员造成重伤、死亡的,才适用聚众斗殴转化的规定,而将不相干的旁观者、过路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直接适用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规定。①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聚众斗殴行为人伤及无辜者的情况属于构成要件内的打击对象错误,而对象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因此应依然按照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办理。
笔者认为,确定转化责任人时最根本的还是应坚持共同犯罪理论,以直接行为人(即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实行人)为基点展开分析。如果直接实行人确定,就要看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首要分子是否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如果有,则属于共同犯罪,如果确实无法认清行为入主观上的心态,则只能依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轻处理。
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对部分行为人持械的,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对该情节负责,司法实务中比较混乱。笔者认为,首先需明确的前提是情节加重的转化是建立在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的,即转化是仅针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言的,对于一般参加者即便持械,也不构成本罪,更谈不上情节加重的问题。具体到未持械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他人的持械行为是否应负责的问题,实践中多从行为人对持械的事实是否明知的角度加以判断。笔者认为,不能仅仅考虑是否明知这个认识因素,还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意欲这个意志因素。对于他人持械行为明知且意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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