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肯定中国刑法哲学研究之积极成果之于中国刑法学发展、刑法学体系完善的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以期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地加以完善。<br> 1.刑法哲学内涵之模糊,表现为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尚待进一步论证和厘定<br> 尽管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初步走向了繁荣,但是,学者之间对于刑法哲学之内涵在认识上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仅就所列举的学者们的观点而言,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并非仅是文字表述上的分歧,而在实质上表现出对刑法哲学的领域、范围、方法上的差异。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刑法哲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采用思辨的方法对刑法及其调整对象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即可认为是刑法哲学,由此所形成的刑法哲学在体系上,可归属于实定法意义上刑法哲学的范畴。根据这种理解,对于直接以现行刑法典规范的应然性所进行的思辨性研究也应当归入刑法哲学的范围。有的学者强调的是哲学在世界观意义上对刑法哲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是对刑法的本原性、根基性问题所进行的研究,由此所形成的则是自然法意义上或价值层面上的刑法哲学。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哲学研究基本是与实在刑法的研究相脱节的,是一种纯粹的价值分析和判断,其根本作用是对整体刑法的应然的思辨,是一种刑法价值观的启迪。而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刑法哲学则兼而有之,同时从方法论和价值论意义上对刑法加以研究。因学者间认识上的分歧,对于刑法哲学究竟是一种研究刑法学的方法强调研究方法的哲学性,还是一种以刑法的本原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强调研究内容的基础性,这样一个问题,仍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刑法哲学存在意义的模糊认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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