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一直到最后还是不认错,声称:“我这是教育他,学生不听话,老师教育学生是天经地义!”现实中像林某这样的人可能并不仅此一个,这表现出他们对现行教育理念和价值理解的根本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该法明确承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和老师是不应该漠视的。<br> 对于在校学生及其家长而言,应该知法、学法、懂法,在学生自身权益遭到漠视甚至重大损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校园事故侵权又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校园事故侵权作为侵权的一种,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也要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学生的权益也同样受到该法的保护。正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情况下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及如何承担、赔偿数额等都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这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br> 总之,无论是学校、老师、家长还是学生,都应该有这样一种观念:学生虽然年纪小,但学生也是公民,同样拥有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会因为年龄偏小和能力偏弱而受到任何削减,更不会因为身在校园就要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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