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功的职能分离而言,有许多的关键所在,但最佳状态包括以下方面:如果想取得实效,就必须将掌舵与划桨职能分离与后果战略和控制战略结合使用。不要像加拿大那样,在没有彻底改变组织有效运行所需DNA的情况下,就抄袭别国模式。在没有授予机构真正的自主管理和真正控制权并对绩效后果负责的情况下,就指定某些机构进行职能分离,这样也许有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实现真正的变革。<br> 改革行政体制,将控制权从中央机构转移至职能已经分离的组织。有效实施职能分离所需的大多数灵活性在于预算、人事制度和采购制度。如果没有改革这些制度,实施了职能分离的组织也没有使组织绩效改进所需的自主权。<br> 促使部门和(或)部长放权,不要干预组织的微观管理过程。在新西兰,除了部长的政策制定和监督职能外,将每种职能都从部长控制之下分离出来,并保留很少的工作人员,这样就确保了各部及部长放权,并不再干预组织的微观管理过程。而在英国,由于许多职能仍旧保留在政府部门之中(包括政策建议和中央人事及预算控制权),迫使这些部门放松对职能已经分离的机构的控制,这些都经过了一番激烈的斗争。如果选择了这种途径,就必须需要来自部门之外的权力中心不断地促使其放权,就像英国“下一步行动”小组那样。<br> 将这种新型关系具体化为书面协议的形式,促使掌舵组织能确保给划桨组织具体的灵活性,而划桨组织承诺提供具体的服务结果。没有书面合同,政府部门和中央机构可以在原则上对划桨组织进行授权,但却永远不会放弃其具体的控制权。而划桨组织则可能在原则上承担绩效责任,但却从来都不会真正面对具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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