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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6790
  • 作      者:
    汪栋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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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栋,1968年生,安徽肥东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政理论和宪政史方向研究。1987年入徽州师范专科学校读书,毕业后执教于皖南一乡村中学,翌年调入乡政府工作。1995年通过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补员考试,先后在县法院担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1999年攻读西北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2002年获硕士学位。2006年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年获博士学位。主要学术著述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合著)。代表性的论文有《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程序规则》、  《严复的立宪国概念考绎》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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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霍布斯唯物论的公民科学蕴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作为近代个人主义学说的创立者,他的理论前提和结论均与宪政的追求相一致。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造国家、民主和法治等宪法学基本概念,通过霍布斯的分疏、组织和论证,构成严密的公民科学理论体系,而权力制衡原理则可以说已经蕴藏在自然权利之中。权利保障乃宪法之精髓。公民对于利维坦的恐惧立足于其自我保存的激情,利维坦喻指的现代国家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性格,其根本组织原则是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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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内霍布斯研究水平近年来不断提高,馆藏外文文献数量增长较快,译介的著述和研究文献也日益增加。但是国内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这与霍布斯政治哲学在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而且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霍布斯思想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上,从宪法学视角的研究付之阙如,当然这个方面的研究即使在国外也似嫌薄弱。尽管如此,国内外的霍布斯研究成果显示出霍布斯思想的自由主义内核,这为人们从宪法学角度研究霍布斯奠定了基础。毕竟,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虽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自由主义为宪政提供最为根本的哲学论证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我希望自己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侧重于从宪法学角度来认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这个方面,我依托的主要研究成果除了前述三种霍布斯阐释传统之外,还包括约翰·华特金斯、奥克肖特、理查德·塔克、科尔曼和小詹姆斯·R.斯托纳的智识贡献。
  华特金斯的《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坚持认为霍布斯的思想是一个融贯的体系。这给我们整体理解霍布斯政治哲学提供了帮助,实际上,也惟有在这个体系当中,霍布斯的公民科学才能够得到准确的理解。此书的另一个贡献是论证深入翔实,可以帮助我们对霍布斯的公民科学作准确的领会。这是一本具有论战及论证性质的作品,其主题是探讨霍布斯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华特金斯尝试要回答一个问题: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蕴涵于其哲学观念中有多少?答案是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根本要素皆蕴涵于其哲学概念之中。这个答案意味着霍布斯的观念构成一个系统,一个逻辑融贯的整体。这个命题的意义在其对立的论点——“泰勒-瓦伦德问题”,华特金斯反对此论点,因此,如他自己所言,虽然他对霍布斯作品某些部分有新颖的解释,但其贡献不在于对某些观念的新诠释,而在于把这些观念串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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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一、现代人的圣经
二、三种解读模式
三、面向文本本身
四、自然权利论与宪政论
第一章 公民科学
一、科学
(一)科学是什么
(二)公民科学
(三)性质与范围
(四)认识你自己
二、语言
(一)名称(Names)
(二)定义
(三)道德名词(Moral Epithets)
三、帕多瓦方法论
(一)分解一组合方法
(二)伽利略
(三)哈维
(四)方法与公民科学
四、宪政论的渊源
(一)宪政主义
(二)基础与起源

第二章 物体、人与政治
一、自然哲学
(一)早年思考
(二)施特劳斯问题
(三)第一原理
二、唯物论
(一)物体与运动
(二)机械论心理学
三、意志与秩序
(一)认识论困局
(二)秩序的源头:理性抑或意志
(三)人与政治

第三章 自然权利
一、权利概念的起源及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观念
(二)早期的权利概念
(三)“使徒贫困”之争
(四)格劳秀斯
二、意志与绝对权利
(一)权利与法
(二)意志:理性与激情的复合
(三)权利与义务兼及泰勒-瓦伦德问题
(四)普芬道夫
三、权利的转让或放弃
(一)权利能否转让
(二)意志论权利的意义

第四章 社会契约
一、契约概念的重构
(一)思想渊源
(二)中世纪的契约论
(三)契约的新概念
二、国家作为人造的人(Artificial Man)
(一)自然国家抑或自然状态(Stateof Nature)
(二)盟约
(三)授权与代表
(四)立约的方式
三、主权的绝对性
(一)作为单一人格的主权
(二)公共人格与自然人格
四、契约与道德
(一)新的道德
(二)约定道德的预设
(三)契约型公民联合

第五章 人为国家
一、自由民主政体
(一)人人生而平等
(二)同意优先于智慧
(三)不可剥夺的权利(Inalienable Rights)
二、交易关系与宪法程序
(一)社会冲突的根源
(二)宪法程序
(三)最低限度的国家强制
三、冲突处理机制(conflict-Management)
(一)权力制衡(Checksand Balances)
(二)新共和主义
四、国家与宗教
(一)理性止于上帝
(二)公民宗教

第六章 自由主义法治
一、《对话》与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中世纪遗产
(二)法律的定义
(三)普通法与法官的作用
(四)法律的形式和实质
二、通向法律实证主义
(一)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命题
(二)自然法与民约法
(三)实在法的基础(Positive Law)
三、回到普通法
(一)普通法程序
(二)重塑普通法精神
(三)成文法的重要性
四、施米特问题
综述与结论:绝对主权的宪法约束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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