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霍布斯研究水平近年来不断提高,馆藏外文文献数量增长较快,译介的著述和研究文献也日益增加。但是国内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这与霍布斯政治哲学在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而且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霍布斯思想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上,从宪法学视角的研究付之阙如,当然这个方面的研究即使在国外也似嫌薄弱。尽管如此,国内外的霍布斯研究成果显示出霍布斯思想的自由主义内核,这为人们从宪法学角度研究霍布斯奠定了基础。毕竟,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虽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自由主义为宪政提供最为根本的哲学论证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我希望自己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侧重于从宪法学角度来认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这个方面,我依托的主要研究成果除了前述三种霍布斯阐释传统之外,还包括约翰·华特金斯、奥克肖特、理查德·塔克、科尔曼和小詹姆斯·R.斯托纳的智识贡献。
华特金斯的《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坚持认为霍布斯的思想是一个融贯的体系。这给我们整体理解霍布斯政治哲学提供了帮助,实际上,也惟有在这个体系当中,霍布斯的公民科学才能够得到准确的理解。此书的另一个贡献是论证深入翔实,可以帮助我们对霍布斯的公民科学作准确的领会。这是一本具有论战及论证性质的作品,其主题是探讨霍布斯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华特金斯尝试要回答一个问题: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蕴涵于其哲学观念中有多少?答案是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根本要素皆蕴涵于其哲学概念之中。这个答案意味着霍布斯的观念构成一个系统,一个逻辑融贯的整体。这个命题的意义在其对立的论点——“泰勒-瓦伦德问题”,华特金斯反对此论点,因此,如他自己所言,虽然他对霍布斯作品某些部分有新颖的解释,但其贡献不在于对某些观念的新诠释,而在于把这些观念串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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