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分别拥有不同的生命,没有人可以为他人或整体而牺牲,正是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个人并非别人的手段、资源、材料和工具。由此就可以导引出一种在个人之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原则。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要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在此,不仅要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还要禁止一种家长制的干预——即不准强迫或包办别人的生活,即便其目的是为了这个人本身而非他人的幸福。互不侵犯原则被普遍地看作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恰当原则,那么,用此原则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更为恰当、更有理由吗?个人不是比国家更独立、更完整、更不可分割和更真正享有一种单独的生命吗?他对自己不是应当享有更高的主权吗?诺齐克并不认为一个国家在外交和内政上奉行不同的政策有何理由。
提出这种约束的根据是与人的特征有关的。传统上认为人的个体特征有:人有感觉和自我意识,有理性,能使用抽象概念而不局限于对直接刺激的反应;有自由意志;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互相调节并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等等。在对待人的态度和行为上的道德约束,其根据并不是人的这些特征中的某一个,而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从这种综合中,就产生出个人的长远生活计划和全面的人生观,这是新的特征。人们就按照自己的这种全面人生观或长远计划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特征在道德上有何意义呢?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也许对道德的约束根据这个问题的最后答案就隐藏于此。正当毕竟还是要和善发生联系,道德毕竟还是要和人生发生联系,约束毕竟还是要和理想发生联系,不然的话,道德正当本身不也是难以解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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