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访?<br>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关于何谓“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最早的官方界定出现在1957年11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中,认为:<br> “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在我们的国家,人民群众通过向政府机关写信和要求见面洽谈,提出各种要求,表达各种愿望,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对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这是人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方法。”<br> 至于“信访”这个名词,最早是1963年在国家机关内部文件中开始使用的,后来出现在1966年国务院秘书厅制定的《县级机关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在公社建立接见群众日制度》(草稿)的文件中。1971年,《红旗》杂志发表了《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章,公开使用“信访”一词。到了197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语中,正式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信访”一词,从此以后,“信访”开始成为一个专用词汇。此后,1982年2月28日在中办、国办转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这个法规性文件中使用了“信访”的称谓。1995年,中国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关于信访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信访”的概念,在该法第2条对其作了权威解释:“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