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指出,公民社会既是一种实体建构也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了中国论者对公民社会作为实体建构时的认知不足,这一部分将阐明公民社会作为解释模式时已有研究策略的不足并提出替代方案——“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作为研究策略或分析框架,“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由“国家.社会”、“结构-能动(行动)”等分析框架派生,需要回到本体论层面加以澄清和梳理。
(一)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策略的反思
公民社会作为实体概念与作为解释模式,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解释模式出发,论者的公民社会观势必影响解释模式的选择;反过来,研究策略将影响对公民社会实体的研究发现。由于中国公民社会论者对公民社会含义理解的不足,因此导致其解释模式或研究策略存在缺陷;而研究策略的缺陷又阻碍了研究发现。比如,中国公民社会生成逻辑方面的论者,因为公民社会观侧重于观察公共空间,关注到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公共空间的起点是国家让渡,所以他们侧重于从国家出发,较多采取“先国家再社会”或“从国家到社会”式“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没有同时将国家、社会视为公共空间的分析起点。又如,本文后面将指出,关注业委会及业主维权的论者,因为侧重于集体行动,所以多采取“能动一结构”、“能动.国家”分析框架且分析思路往往是“先能动再结构或国家”或“从能动到结构或国家”,没有将能动与结构、国家同时作为业主集体行动的分析起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双重不足——对作为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的内涵认知偏颇、对作为解释模式的公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或研究策略的不足,最终导致学界还未能从理论上对中国公民社会建构或生成逻辑进行准确而全面地阐述。本文由此认为:在将公民社会的生成视为公共空间出现、集体行动发生互构之时,“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是适宜的研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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