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并不排除它的有“真假”可言,因为如果我陈述它在导致失业,我的陈述是否为真问题当然会产生。其次,记述话语不仅有真假,还容易遭受施事话语所容易遭受的所有的“不适当”,“适不适当”和“真假”之间不存在排他性的对立(参看Words,135-138)。
然而,由于奥斯汀未能清楚地区分陈述行为和陈述内容,而认为做陈述的行为是有真假(参看上页脚注),这种混淆促使他认为如果从施事话语方面看“区分”问题,我们会感到施事话语缺少陈述所具有的真假,因为尽管“施事话语在做些什么的同时也附带说些什么,但我们会感到它们不像陈述那样本质上是有真假的”(Words,139)。这样,“真假”似乎是评价记述话语的特有维度。当然,奥斯汀又指出,对记述话语的特殊性的感觉不应被“放纵”,因为他发现在这方面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之间的差别实际上并不那么大:一方面,对施事话语也有与“真假”相类似的评价;另一方面,对记述话语本质上有真假的说明过于简单化。从第一方面说,“在估计、判定和宣判这类裁决话语中,有一种明显的朝向真假的滑动”(Words,140),估计有“正误”之分,判定和宣判有“正确和不正确”之分,而“正确地”、“错误地”和“不正确地”等都是对施事话语和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评价,尽管这类评价似乎没那么“客观”。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