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有些地区和学校管理者习惯并擅长运用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甚至视之为树立领导权威的有效途径之一。他们认为,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使教师获得了教师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可能会影响和削弱领导的权威,也可能会降低教师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有些地区和学校管理者希望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能同时达到奖惩教师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双重目的,但事实上,两者不能合二为一,结果遭到失败。
第五,有些地区和学校管理者坚持把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教师评价的唯一标准。甚至认为,不废除升学“指挥棒”,就难以实施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
尽管如此,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已渐成气候,其实施规模日趋扩大,并已成为许多中小学的一项常规制度。以下从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的重要教育文件中摘录有关教师评价改革的若干章节,其中反映了当前国内外教师评价的转型趋势和变化方向。
1.英国
1983年,英国教育与科学部以及威尔士事务部共同发表了题为《教学质量》(Teaching Quality)的白皮书。白皮书的第92节强调了自我评价的意义和价值:“政府欢迎最近由学校和教师进行的自我评价的动向,并且相信这些自我评价必定会有助于改进学校的水准和课程。只有当雇主们(指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当局——作者注)准确地了解到每个教师的工作业绩时,他们才能有效地管理教师队伍。政府相信,为了这个目的,对教师的工作业绩进行正式评价是必要的。这种评价应该基于教师的上级或部门领导所作的课堂检查,基于对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为学校生活作出的贡献所作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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