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物业管理导论
1.2 物业管理的特点与原则
1.2.1 物业管理的特点
1.物业管理的特点
作为土地与建筑物总和的物业,它与其他工业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的长期性
物业使用寿命的长期性(也有人称为耐久性),是就两个方面而言的:首先,从构成物业基础的土地来看,它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具有可以永续利用的特点,拆除某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后,可以再建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此,土地的寿命相对于人的寿命来说,可以看做是永恒的;其次,所开发的物业使用期限一般可达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即土地和房屋本身是可以长期使用的。不过,在中国,对具体的某个使用者来说,又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下: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2)位置的固定性
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而建筑物必须固定在土地上,也就形成了物业空间位置的固定性。这种固定性不是指泥土、地下埋藏物的位置不可移动,也不是指地形、地貌的不可改变,而是指土地的空间方位、位置的确定性。物业位置的固定性,使得房地产的开发、买卖、租赁及售租后的服务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必须因地制宜、就地进行,而不可能像其他工业产品那样可以通过运输而到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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