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不同,企业集团的起源和发展途径各异,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方式也有所不同。日本学者认为企业集团是“以各成员企业在技术及其他经济机能上的相互补充为目的,以成员企业的自主权为前提,在对等互利原则下结成的长久的经营结合体形态和经营协作体制”,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认为企业集团是“具有相互联合的、以互派董事或相互持股、合作行动的企业群体”。
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是在政府的指导、扶持和管理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中国的研究应了解国家对于建立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文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诸如此类的定义还有很多,这些界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描述和总结了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总体来说,企业集团的这些定义都强调集团成员企业保留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成员企业间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和经济纽带,这种纽带使成员企业可以在产品、市场、供应链上和集合领域合作和协调等。
政府文件或行政法规注重实际操作性,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文件受制定时所处体制条件等的影响,而对于企业集团本质特征的分析和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专家、学者们在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加以回顾。王河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集团的定义应该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实力雄厚的一个或几个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名优产品为龙头,在生产、技术、经营上有联系,由若干个关联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经营组织,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现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责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具有多层次、多元化、股份化的大型联营企业。”Goto认为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只是介入成员企业间的利益冲突或成员企业与整个集团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均保留独立法人资格。这也是企业集团与其他多分部企业等组织形式的重要区别,而企业集团本身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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