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无论从单个产品考察,还是从同一生产过程考察,社会价值量都会与个别价值量发生背离,也就是社会劳动量与实际劳动量发生背离。“价值决定悖论”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出现是必然的,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此时,从单个生产者考察,“价值决定”与“价值源泉”的差额是无法弥合的。硬要不合逻辑地让实际耗费的劳动量与社会劳动量等同起来,不但是徒劳的,而且是有害无益的。
(三)既然商品价值是在部门内部竞争中形成的,解析“价值决定悖论”就一定要有超越个别生产者的眼光。从单个生产者考察,“价值决定悖论”是必然会随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而出现。但从整个产业部门考察,先进生产者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仍可以在部门总劳动中找到源泉,这就是落后生产者的超额劳动。由于社会价值的决定过程,就是个别劳动总和平均化为社会劳动、个别价值总和平均化为社会价值的过程,所以,如同平均数规律占支配地位的一切地方一样,一个商品生产者之所得必是另一个商品生产者之所失。换句话讲,先进生产者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是落后生产者付出的超额劳动转化来的。当价值决定机制导致个别场合中的社会价值大于实际劳动源泉时,它又用自身同一的机制弥合了这一背离,两者是同时发生的。这一奇特现象的出现不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价值决定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这种转化情形详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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