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不公正”与上诉法院中发挥作用的“公正”几乎在每一点上都截然对立,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正义”这个词语却并不经常为它们所限制。而且,在建议积极性内容的方面,我认为“公平”,“正确”以及最低限度上的“仅仅得体”这些词语比较接近于法官对于公正所应肩负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是,他们肩负着的责任中的这些词语和观念非常难于达到和实现,除非他们被某种类型化的相当具体的生活模式所灌输和制约。另一方面,在这种生活模式中,公平、正确、最低限度的得体以及不公正,不仅与过去而且也与未来相关联,它们促使自己不仅考察过去的实践,而且着眼于良好的实践,正确的实践,以及对于实践的正确指引:也就是说,与几种可以感知的价值和类型化的情景,以及法律规则中政策相关联。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这一关键因素使得整个“公正”观念,不可避免至少在法庭审理的一些方面(我想是在最基本的方面),获得了某种方向的指引(并不仅仅是考量过去):而接下去或许会需要智慧的帮助从而作出判决。
人们可以把所有这些暂时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情境感主要是说,有关法官所处的背景以及一个令人满意的工作结果对他施加压力的种种事实.以及无论法官或是法庭提出或是增加什么证据,根据知识、经验和价值都能同意和决断的种种情形。智慧主要是被赋予厚望以及着眼未来的判决的目标。而理性则在上面这二者中都得到应用,以及在法院最重要的职责,即清晰阐述包涵着智慧和指导性意见的判决当中得到体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