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儒学对刑事立法的深远影响<br> 中华文化的发达,也反映在思想意识领域。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各种言论,不仅大大丰富了中华文化宝库,也为建立适应中国社会的法律观打下了坚实基础。儒家、道家、法家,孔子、韩非子、老子、庄子等各派各家的法律观,对推进我国古代立法的发展与完善,都曾起过有力的作用,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br> 孔子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其后,经孟子、韩愈、朱熹等儒学代表人物不断丰富、发展,儒学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最大派系,几千年经久不衰。以孔学为基础的儒家法律观,其基本内核是重德教,刑为辅,崇尚所谓“无讼”的最高境界。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理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法律是治理社会的手段,但不可以“独任”,必礼主法辅。这是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孔子崇尚礼乐教化,主张礼教为先。认为礼教和道德不但可以统一人的言行。而且可以使人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自觉地不去犯罪,即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他把礼乐教化看做是治本的根本途径,而对法律的认识则是:法律虽可以划一人的言行,使人们避免犯罪,但不能使人知道犯罪的可耻,即“免而无耻”。也正是基于对礼、法的这种认识,他把“礼”摆到主要地位。<br> 汉以后,孔子“礼主法辅”的立论被概括为“德主刑辅”。儒学确立了正统主流地位,德主刑辅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色。人情重于法律,这是儒家法律观的又一特点。人情的标准因时代、阶级、阶层而异,但也有共性。那就是人之常情,亦即人性在正常状态下的反映。孔子、孟子所倡导的礼治,实际上就是以情治国。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制度以及风俗,都可以变,惟人情不可变。制度、礼节、规范皆因人情而设,人情与制度产生矛盾时,制度理所当然地要做出让步。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直”在其中,合乎人情;而维护法律的人,却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照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孔子赞扬子路“片言可以折狱”。其意不辩自明,乃主张官吏用诚挚的人情去感化百姓,使百姓由衷地、无欺无悔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及制裁。<br> 在儒家情法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立法及司法实践无不打上儒家思想的烙印,以至出现“以情人法”、“人情即法”等现象和由此而产生的“亲亲相隐”、“存留养亲”、“恤刑”、“宥过”、“赦”等法律制度,在汉代甚至还出现“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所渭春秋决狱,就是将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所宣扬的“大义”置于法律之上,违法而合于《春秋》之义者不但不绳之以法,反而要给予表彰。“小大以情,原心定罪”,①“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儒家对人情的推崇,对伦理道德的刻意宣扬,使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充满 了伦理道德的内容。笔者认为,法律把人情放在首位,国法向亲情倾斜,为中华法系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思想基础。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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