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发生抢婚后又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对此究竟应怎样认定与处理呢?事实上,这类案件使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强奸罪等本不易混淆的犯罪纠缠在一起,从而为司法认定带来诸多困难,而能否正确认定与处理此类案件,无疑关系到能否划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界限,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定罪与量刑。
三、研讨
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抢婚案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盛行的抢婚习俗,由于系一种自古相传的婚俗方式,显然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对于其他地区发生的抢婚后又强行与被害人同居的案件,则要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法定夫妻关系之情况而具体分析。
对于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而男方抢婚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理论与实务具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往往是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将女方抢至家中拜堂成亲,并强行发生关系,其强奸行为只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手段,对男方之行为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男方将女方抢至家中拜堂成亲,并违背女方之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之构成特征,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男方以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为手段,干涉女方的婚姻自由,其手段行为构成强奸罪,目的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牵连犯,应以其中强奸罪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实质便是以强奸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与我们前面所述及的以故意重伤、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是一样的,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而不是牵连犯,更不能仅依据行为表象而只论以强奸罪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此,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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