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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担保司法解释适用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1511
  • 作      者:
    《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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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我们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分册编写了《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丛书》第一辑,共10本。本册内容为企业改制司法解释。书中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书中还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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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
    为了正确适用(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担保方式所适用的经济活动活动范围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适用指南
    具体说,本条是关于担保方式适用范围的解释,有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这排除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二是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有财产内容的债权债务行为,这排除了因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三是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对担保法的适用。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然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但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对此,法律并无限制。
    关联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第2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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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担保方式所适用的经济活动范围
第二条  反担保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担保及其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擅自担保的处理
第五条  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保护如何处理
第六条  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形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承担责任份额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份额
第九条  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  担保期间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保证人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保证人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保证人
第十八条  法人职能部门担任担保人
第十九条  共同保证人未约定各自保证份额的处理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成立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的列举
第二十六条  保证监督专款专用之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金之保证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债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主债务转移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第三十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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