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答疑解惑》:
第二章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思考
第一节 我国拆迁政策的变迁
一、拆迁补偿方式的回顾总结与经验借鉴
拆迁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中,为获得土地而对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工作。拆迁是城市建设开发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安置的数量在增多,难度在加大。拆迁亦是城市建设中涉及面广、纠纷多、耗资大和政策性强的工作。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又颁发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11月1日实施。在新条例实施后,有必要对原有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
进行拆迁活动,必然会涉及到拆迁的补偿及安置问题,通过拆迁给予补偿和用房安置,实际上是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新组合和分配,原则上应该与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符合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总思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变化是用商品经济关系、用市场经济机制、用货币分配住房的形式代替实物分配形式,逐步取消实物性福利分房。停止实物分房,也就意味着在住房分配领域,必须用货币资金来体现和平衡住房分配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其中也包括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中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在传统的住房分配体制下,对住宅的拆迁安置大多采用实物补偿的易地安置或回迁安置的方式。主要指导思想是以社会的稳定、城市建设全局为重,把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条件、年龄、家庭人口、所有制形式都作为安置时考虑的因素。迄今为止,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产权调换,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以易地交换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二是作价补偿,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即被称为货币安置方式;三是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的混合方式。
实物安置时,是以被拆迁人的原有房屋面积为标准确定拆迁后的补偿面积。但是由于被拆房屋的结构、占地面积、档次、成新、级差地租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即使是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补偿,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为缓解这一矛盾,经过多年探索,从1994年开始,先后在天津、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尝试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目前,这种方法已经成为各大中城市拆迁安置的主要方法之一,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货币安置目前大多适用于住宅的拆迁,是相对于实物安置而言的另一种安置形式。
天津市红桥区在1995年芥园道的道路拓宽拆迁时,试行了货币安置。按每平方米居住面积4200元发给被拆迁户自行购房款,差额自付,余额归己,共拆迁1861户居民,有1850户购买了住房,其中52%自行购买了商品房,47%的被拆迁人购买了回迁安置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现场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向50多户职工发放抵押贷款63万元,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请多家开发商现场售楼,让拆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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