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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受教育权入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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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1065388
  • 作      者:
    温辉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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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温辉,法学博士。1966年生于。198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本科,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9年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官学院工作,从事审判实务及教学科研。现任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先后在《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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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受教育权入宪研究》较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人权载入宪法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过程,以及所产生的宪法意义并对这种宪法意义和受教育权的丰富内涵系统化、理论化,为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的融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知识、趣味于一体的特色,更是有助于人们更新、提高对受教育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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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非受教育者权利义务教育以传授生存技能为原始目的,是家庭的固有职责,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力和道德义务。如洛克所言:“所以父母所享有的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他们有义务要在儿童没有长成的期间管教他们。”到了中世纪,随着宗教的发展,教会的兴起,为了宗教的传播,使教徒能够识字、读经书,教会承担了教育的职责。当人类进入18、19世纪后,资产阶级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从教会手中夺取教育权。因此,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及的过程伴随着教育的“世俗化”过程,即国家取代教会获得教育权。“这样,用法律的手段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建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就成为欧洲各国的国家教育权重新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教育权从教会转移到国家,由国家承担教育的职责,并不意味家庭教育的固有职责的丧失,只是其形态由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父母有送子女入学的义务。如1763年,普鲁士腓特烈二世颁布的《普鲁士普通学校规章》规定5—13、14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受教育,否则对家长要课以罚金。我国清末颁布的《强迫教育章程》(1906年)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正是源于家庭的固有职责,最初的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在规定义务教育的时候,其“义务”表现为父母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依当时的立法观之,义务教育之于受教育的儿童既非其权利又非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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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
二、本书的命题及思路
三、体例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  受教育权的概念
一、从各国宪法制度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二、从学理上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三、从国际人权法上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四、小结

第二章  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教育权
二、受教育自由
三、教育自由
四、教育目的

第三章  受教育权与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内涵
二、义务教育:受教育者的权利或受教育者的义务
三、义务教育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四、我国义务教育法上的义务

第四章  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发展
一、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过程
二、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背景
三、新中国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考察

第五章  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特性
一、概述
二、受教材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三、小结

第六章  受教育权的规范效力
一、社会权的规范效力
二、受教育权的规范效力

第七章  受教育权在宪法权利体系的地位
一、受教育权与平衡权
二、受教育权与政治权利
三、受教育权与生存权
四、受教育权与财产权
五、肥教育权与其他宪法权利

第八章  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之一
一、立法保障
二、司法保障

第九章  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之二
一、行政保障
二、基本国策保障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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