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两种道德<br> 罪,不及物动词 1.自愿偏离上帝为人规定的义务轨道。<br> ——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br> 罪,就是沉沦到虚无之中。<br> 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在我看来,这些文献在两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出不足。第一个方面的不足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我们已经拥有过多的法律定义。但是在把法律同道德相比较的时候,人们似乎假定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一对术语中第二个术语的含义。托马斯?里德?鲍威尔曾经说过,如果你能够思考同某物相关的一件事物,而不必考虑它所关系到的某物,你就具备了法律心智。在我看来,在我们当下这一个案中,法律心智从总体上看一直在耗尽心力地思考法律本身,但却满足于对法律与之相关且与之区分的那个东西不闻不问。<br> 在第一章里,我将尝试恢复平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的主要措施是着重指出我所称的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区分。我认为,未能作出这一区分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br> 隐含在这些讲座中的另一项重大不满所针对的是一项疏忽,即对本书第二章的标题所称的“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无视。当现有的文献涉及到第二章所讨论的主要课题——我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时候,它们的应对方式通常是三言两语地评论一下“法律正义”,这种正义概念被等同于一项纯粹形式上的要求,即类似案件应得到类似处理。很少有人认识到:这样勾勒出的问题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个大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对于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最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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