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2001),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1923年5月10日生于德国莱茵兰-法耳茨州。1945年入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师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兼修卡尔?雅斯贝尔斯、阿尔弗雷德?韦伯诸名家课程。1952—1957年担任德国卡尔斯鲁厄州法院法官。1957年重返海德堡,学习哲学(伽达默尔)兼修人类学(勒维特),并于1960年以《归罪原则》论文获得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的资格,同年任萨尔布吕肯大学正教授。1969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兼任法哲学与法律信息学研究所所长。曾荣获日本东京庆应大学(1970年)和希腊雅典大学(1987年)法学名誉博士以及其他大学哲学、神学名誉博士学位。担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名誉主席和该协会德国分会主席,同时尚兼有德国巴伐利亚州科学院院士及国外一些科学院的院士。他于2001年4月11日在慕尼黑的寓所去世。
考夫曼教授一生著作颇丰,是二战后德国法学界最有原创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与于尔根?哈贝马斯、尼克拉斯?卢曼、卡尔?拉伦兹、维尔纳?迈霍菲尔等人同属当代德语国家有影响力的法学理论家。其在法律解释(诠释)学、法律方法论、法的理论及刑法哲学方面均做出了独创性贡献。他的代表作品有:《自然法与历史性》(1957年);《关于超越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思考》(1960年);《归罪原则》(1961年1版,1976年2版);《法律与法》(1962年);《法的本体论结构》(1962年);《论当代法哲学的处境》(1963年);《法与伦理》(1964年);《法律国—法官国—法治国》(1964年);《自由法运动》(1965年);《类推与“事物的本性”》(1965年1版、1982年2版);《作为解释学视境的语言》(1969年);《认同与分歧》(1972年);《由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律解释学》(1975年);《罪责与刑罚》(1983年2版);《转型中的法哲学》(1984年2版);《正义论》(1984年);《当代法哲学和法的理论导论》[与哈斯默尔(W.Hassemer)等合著,1985年4版];《正义———通向和平的遗忘之路》(1986年);《对法律逻辑与关系本体论的前思考》(1986年);《正义的程序论》(1989年);《后现代法哲学》(1992年2版);《法哲学》(1997年);《法律获取的程序》(1999年)。
米健,男,1957年生。198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4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至今。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教授,主要学术领域为罗马法、民商法、德国法和比较法学。1988年起曾多次作为访问学者和客座教授前往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国进行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1991—1995年曾作为中国法律专家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协助进行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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