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观念必然涉及对各相关领域的界定,例如我们说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在一种政策中占有利益或具有利益优势,那就意味着他或他们将在这一公共行为之后获得利益的数量与质量的增加。“拥有和选择机会”成为结果,并且以利益的主要承担者的权利形式表现出来。我们论述分工和专业化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大致可分为直接的经济性和间接的经济性两种”。这两种经济性又具有共同点。在现代化过程特别是在市场体制的条件下,随着利益的个人化程度的提高,一个个体对传统的依附性被削弱,确立具有明确法律角色与地位的利益主体,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这样的社会里,利益关系同权利、义务、合理性、责任等概念相关联;通过法律行为和法律体系,在自我制约和其他制约的过程中,这些概念把利益主体界定为公民或公民群体,并在法律上以个人和公民作为利益的承受者。——这在法律上暗示着,一个人具有某种利益,实际上是为这一利益提供足够的保障理由。
韦伯在谈到人类群体中的服从理论时曾指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在其最抽象和最根本的形式中,包括发布命令的统治者和遵守命令的服从者。“害怕丧失物质报酬和社会荣誉,……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在利益的合理化程序上,他指出了利益所必然表现的最根本的形式,利益的两个基本要点之一——政治利益,而且这涉及利益归属和利益支配准则的一般性争论。对利益的通俗解释离不开物质报酬和与人们受尊重程度有关的社会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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