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对于解放前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是分门别类处理的。首先,是建立新的人民团体并进行登记。其次是取消反动组织,1950年9月政务院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反动团体,应禁止成立;其已登记而发现有反动行为者,应撤销其登记并解散”。随即取消了反动会道门等组织,上海的帮会等组织无疑也属于打击取消对象,不仅其组织予以解散,而且对帮会的大小头目进行打击。第三,对原有的旧社会团体进行整顿改造。这类社会团体最为复杂,包括公所、会所、同乡会、各种慈善团体等社团,以及宗教组织。对宗教组织采取的是承认与改造的措施,即作为宗教组织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但加以改造以去除其封建性以及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最特殊的是各种旧有社团,它有一个从最初的承认到最后的消亡的过程。这与新中国对其性质的界定有关。
上海的各种旧社团是全国最为庞大复杂的,因此处理时也更为慎重,但在总的指导原则上,新政权一开始对它们的定位就主要是负面的。1950年上海民政科总结工作报告,认为“上海解放前的各种团体,一般的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御用工具”,至于“慈善性团体和会馆、公所、同乡会”,则被一并划入“帮会性封建性团体”。原因很简单:“上海历来为租界地区,官僚、失意政客、土豪大量集中,他们为了结合私人力量,以便巩固其反动统治地位,在上海结成了三百多个帮会性封建性的团体。这些团体出现的方式是多样的。有的票房等娱乐团体实际上进行帮会性质的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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