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拿现代的观念和制度——由未受教育的选民投票选出未经专门训练
的立法者与印度的这些制度加以比较。是件颇有意味的事,相互严格区分并
受到严格约束的人们之间的合作,与统治大多数人是大不相同的两码事。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古印度社会秩序中的惩罚制度。这一点十分奇特,
与现代的观念大相径庭。
国王如果没有惩罚罪犯而惩罚了清白无辜者,他就会因此而名誉扫地,
应该就此让位,甚至被投入监狱。他可能受到的惩罚先是口头警告,其次是
公开警告并降低其身份,再次是降低身份附加没收财产,最后是肉体惩罚—
—包括鞭打至死,终身监禁,使他伤残,炮烙极刑,砍手剁脚等等。
如果是普通百姓犯了法,要处以少量的罚款;而一位大权在握的统治者
触犯法律,则要被判处重一千倍的刑罚。对吠舍的惩罚是对首陀罗的两倍,
对刹帝利的惩罚是对吠舍的两倍,对婆罗门的惩罚又是对刹帝利的两倍甚至
四倍。对婆罗门的违法行为惩处甚严,是“因为他最清楚善恶的不同后果”
。国王承担所有四个种姓成员被窃的财产的偿还责任,如果他做不到这点,
偷盗的罪过就落到他自己身上了。“坦白、忏悔,通过自行赎罪,法律知识
的学习以及行善积德,罪人就洗清了其罪行。那些由国王判处刑罚的人,一
旦接受了惩罚,就清白无辜了,恢复了他原来的身份并像行善者一样继续走
在通向天国的路上。”
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对罪犯进行两次惩处,他也不会因此一直背着罪债
。经过惩罚后,一切都赎清了,既往不咎了。还清社会债务的人从此就自由
了。
对初犯者的警告制度在现代司法中刚刚被起用。英国法律的案例中充斥
着对未成年犯人惩罚的记录。甚至对轻微的犯罪都要处以极刑,这样的记录
在18世纪俯拾皆是。印度人对受过教育者科以重刑的原则发人深省。人们可
以很轻松地回忆起某些刚刚发生的、众所周知的“公正”的案例及其造成的
恶果。
即使是受人尊敬的婆罗门也不能免于肉刑。《摩奴法典》认为任何人在
自卫时或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杀死婆罗门都是合法的。如果一个婆罗门屡次违
法犯罪,他的身份就会一降再降,最后就降至首陀罗的身份。
关于对不同职业的社会地位问题,除了那两个负责智慧的种姓与政府事
务的婆罗门和刹帝利所从事的高级职业外,农业被置于吠舍(商人)阶级各职
业之首。《法典》中的排列顺序是:务农、养牛、做生意。
我们可以看到,最受尊重的职业是那些提供生活必需品的职业,其次才
是那些使生活变得舒适和生产奢侈品的职业。这引起我们对《摩奴法典))中
关于食品问题的观点的注意,这些观点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我们现代人只
是将食物看作个人的好恶,或看中兜里到底有多少钱,买得起什么食品的问
题。
不要把弄脏的食物给任何人。选择恰当的固定的时间用餐,在这个固定
时间之外不再吃东西。饭后要洗手洗脸,否则就不去任何地方;要避免贪食
过饱,因为过饱于健康有害,会使大脑不能充分发挥其机能,因而会妨碍人
进入天国和达到美德。饱食终会使人滋生淫欲,而且也违反世人之间公正而
平等地分配食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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