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总体要求】
第三条 【民营经济的定位及工作方针】
第四条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作用】
第八条 【社会支持】
第九条 【民营经济统计制度】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平等使用要素和资源、适用政策】
第十三条 【制定、实施政策措施中平等对待】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平等对待】
第十五条 【预防和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第十七条 【投资重点领域】
第十八条 【资产盘活、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政府提供项目推介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
第二十三条 【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三十条 【参与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二条 【培养使用人才】
第三十三条 【原始创新、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防范和治理腐败】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海外投资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政府履职、政企沟通】
第四十五条 【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优惠政策公开】
第四十七条 【制定鼓励组织创业政策】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服务和个转企】
第四十九条 【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
第五十二条 【监管信息共享互认】
第五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五十五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第五十七条 【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九条 【人格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依法开展调查、实施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反映情况、申诉等权利】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等支付账款】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支付账款】
第六十九条 【账款支付保障工作】
第七十条 【履行政策承诺、合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平竞争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实施征收等措施、异地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账款支付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七十六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概念、适用指引】
第七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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